⑴、行車前,應檢查并確認拖掛裝置、制動氣管、電纜接頭等連接良好,且輪胎氣壓符合規定。 ⑵、運輸超限物件時,必須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,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路線行駛。超限部分白天應插紅旗,夜晚應掛紅燈。超高物體應有專人照管,并應配電工隨帶工具保護途中輸電線路,保證運行安全。 ⑶、拖車裝卸機械時,應停放在平坦堅實的路面上,輪胎應制動并用三角木楔塞緊。 ⑷、拖車搭設的跳板應堅實,與地面夾角:在裝卸履帶式起重機、挖掘機、壓路機時,不應大于15°;裝卸履帶式推土機時,不應大于25°。 ⑸、裝卸能自行上下拖車的機械,應由機長或熟練的駕駛人員操作,并應由專人統一指揮。指揮人員應熟悉指揮的拖車及裝運機械的性能、特點,上、下車動作應平穩,不得在跳板上調整方向。 ⑹、裝運履帶式起重機,其起重臂應拆短,使之不超過機棚最高點,起重臂向后,吊鉤不得自由晃動。拖車轉彎時應降低速度。 ⑺、裝運推土機時,當鏟刀超過拖車寬度時,應拆除鏟刀。 ⑻、機械裝車后,各制動器應制動住,各保險裝置應鎖牢,履帶或車輪應楔緊,并應綁扎牢固。 ⑼、雨、雪、霜凍天氣裝卸車時,應采取防滑措施。 ⑽、拖車停放地應堅實平坦,長期停放或重車停放過夜時,應將平板支起,輪胎不應承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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